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每份的保险金限额见附表。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份数一经确定,在该保单年度内将不能变更。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您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该部分的两项责任,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 7.2)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 7.3)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基本部分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见 7.4)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见 7.5)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见 7.6),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 65%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 180 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可选部分
(1)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非器官移植手术(见 7.15)治疗,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见 7.16)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 65%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
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2)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器官移植(见 7.17)手术治疗,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 65%给付保险金,每次手术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见附表。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且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 90 天,则视为同一次手术。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 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本附加险合同中各项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且给付的各项费用的余额均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各项费用的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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