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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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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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院有收入,重疾双倍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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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续保期,保障不间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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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犹豫期设计,贴心关怀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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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人群广,搭配更灵活 |
□ 产品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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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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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周岁,可续保至64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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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和续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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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您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 每个保证续保期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审核后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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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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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合同的日额保险金为每份每天人民币10元。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份数一经确定,在该保单年度内将不能变更。 保险利益 (1)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因疾病经 医院 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 每次住院 的第 4 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 “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 即:每次疾病住院一般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 = 实际住院天数 -3 天; 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第 1 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 “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 ,即:意外伤害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 = 实际住院天数。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 180 天。 (2)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最多可给付 90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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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的责任。这30天的时间称为疾病住院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住院治疗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重大疾病住院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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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责任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 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 年交费率表
(每份)
| 单位: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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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
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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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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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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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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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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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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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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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9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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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4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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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9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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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4 |
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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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月交保费 = 0.1*年交保费, 季度保费 = 0.3*年交保费, 半年交保费 = 0.6*年交保费; 2、51--64周岁的费率仅适用与续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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