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鸿鑫终身寿险

 
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 简介
 
     

 
□险种特点
多倍给付,让您在最需要保障时多一份安心
自动垫交,舒缓人间困境

终身保障,尽现保险真谛

七种交费期限,任您灵活选择

享受分红,额外惊喜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尽显人性关爱
减额交清,免除您的交费压力
享有可转换年金权益,方便灵活运用资金
保单贷款,方便您调剂资金
可以附加7级34项意外残疾保障

图例分析


□图例说明
20岁男性,投保《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2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期内附加基本保险金额10万的《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保费支出:
年交保费3980元
基本保险利益: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疾病身故,领取13920 元,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意外身故或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疾病身故,领取10万元,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至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领取30万元,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身故,领取10万元,主险合同终止
附加保险利益
意外残疾保险金:
交费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残疾,领取残疾保险金。
分红: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验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分红是不确定的, 若我们确定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附加保险利益不参加分红)。

保单利益
保障范围
保险利益
基本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疾病身故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领取身故保险金,同时我们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身故或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疾病身故
按基本保险金额领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至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领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身故
按基本保险金额领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附加保险利益
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均附加了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残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
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被保险人确诊为严重疾病末期且平均存活期为6个月以下,可申请“提前给付保险金”。
分红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验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分红是不确定的, 若我们确定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附加保险利益不参加分红)。
红利领取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计生息方式处理。

更详细内容,请联系资深顾问曹华健  137-2347-1292  深圳24小时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