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伤保险简问简答
信息提供日期:2007-10-15 来源:市政府热线
1、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2、各阶段“工伤”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答: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或完成认定的工伤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的管理办法和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并已完成认定的工伤,特区外(宝安、龙岗)适用原《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区内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1994年5月1日以前发生并完成认定的工伤,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3、哪些人员应该参加工伤保险?
答:(1)所有企业的职工;
(2)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称职工);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
(4)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4、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企业”指哪些企业?
答: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形式的企业,按照所有制划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按照所在地域划分,有城镇企业、乡镇企业、境外企业;按照企业的组织结构划分,有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
5、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视同为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注:该项情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7、有哪些情况下的伤害,不被列入工伤保险范围或者视同工伤?
答:(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8、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如何处理?
答:(1)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尽快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并垫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认定后,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可向社保机构申报核销或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2)除抢救外,必须到就近的工伤保险约定医疗机构治疗。属抢救的,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工伤约定医院机构进行治疗。
(3)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必须在30日内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如逾期,申请前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9、用人单位可以与伤残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吗?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
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五至六级残疾职工,可一直在该单位工作,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方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0、工伤职工有哪些情形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1、参加工伤保险如何收费?
答: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根据行业性质将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划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1.5%;对于实行第二、三档次的用人单位,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发生情况(事故率和收支率),下年缴费可上下浮动两个档次,即可上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120%、150%或下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80%、50%。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为: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费率。工伤保险参保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在税前提取。
12、如何确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答: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档次 行业性质分类 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千分比
1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5‰
2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10‰
3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15‰
13、企业发生工伤的频率与缴费费率有关系吗?
答:如果企业一年中工伤事故多发,那么下一年该企业就要多缴工伤保险费,反之则可以少缴保险费。这种浮动费率主要针对第二类和第三类工伤事故发生风险较大行业,对工伤事故多发企业,下一年将在原缴费比例的基础上提高其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对无工伤事故或工伤事故较少的企业,下一年将在原缴费比例的基础上降低其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如建筑业,如果一家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多发,第二年就将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缴费比例的基础上上调缴费,反之则在1%缴费比例的基础上降低。
14、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实习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答:在单位实习的学生跟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单位的员工,因此,实习的学生不属于参加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学生如果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方以单位和学校事先所签订的协议为依据给予赔偿。
15、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有哪些?
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一)工伤医疗待遇:
①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②康复性治疗费用。
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二)伤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75%。
③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
(三)工亡待遇:
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个月的深圳市上年度平均工资。
②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深圳市上年度平均工资。
③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6、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有哪些?
答:①住院伙食补助费。
②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③停薪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④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⑥安家补助费。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籍由深圳迁往原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深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17、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答:(1)第一步: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保机构工伤部门领取)
第二步:提交以下材料:(1)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2)员工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验原件);
(3)员工工作考勤记录卡(考勤表)复印件(验原件);
(4)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片、录音等);
(5)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属暴力人身伤害的须提供案发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7)其它材料等。
第三步:到单位所属区社保工伤部门提交材料。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开出《收件回执》,如材料不齐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开出《补齐材料通知书》;
第四步:材料基本收齐后,如申请人为伤者或其亲属(或工会组织),工伤保险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事故调查处理通知书》,核对有关情况;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如双方有争议,工伤保险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核实后,工伤保险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开出《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六步: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伤者或其亲属(或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
18、职工工伤认定的时限和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9、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其中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也包括按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20、如何确定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支付待遇的期限?
答: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该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支付该职工待遇的期间为:从职工发生工伤之日到认定为工伤之日。
21、工伤认定决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决定包括下列事项:用人单位全称;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给定结论;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做出认定决定的时间。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加盖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22、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该如何办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3、员工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能否视同为工伤?
答: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应视同为工伤。
24、职工病死在工作岗位上,能否确定为工伤保险?
答: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在工作岗位的,以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没有当时死亡经过抢救后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25、条例所指“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 如何理解这里所指的“疾病”和“48小时”?
答:这里所“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26、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能否视同为工伤?
答:能视同工伤。
27、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能否视同为工伤?
答:员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视同为工伤。
28、因工受伤过程中,存在醉酒导致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员工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29、在因工受伤过程中,存在犯罪行为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能否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答:员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0、在上下班途中,被小轿车撞倒受伤,或骑自行车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骑自行车摔倒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3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时被其他员工打伤,如果该员工未违反治安管理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3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时相互殴打,被其他员工打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答:不能认定为工伤。
33、在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能否视同为工伤?
答:因见义勇为受伤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视同为工伤。
34、自残、自杀导致伤害、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答:员工自残、自杀导致伤害、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5、违反公司操作规章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由于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36、工伤医疗期间员工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答:工伤认定工作完成前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完成后,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员工,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账单》,并通知工伤约定医疗单位允许其工伤医疗费用实行记账方式结算;门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报销。
37、参保员工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1)工伤医疗期(含康复治疗)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补助标准的70%发放。
(3)经核准后的市外转诊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8、如何理解“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答: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职工受伤前一个月的工资福利,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果员工受伤前工作不足一个月,那么员工工资应该按照就职时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39、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员工停工留薪期有无具体的时间规定?
答: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1992)粤劳险第51号文]执行。工伤医疗期内,工伤员工根据伤情的需要前往约定医院诊治;如医疗期已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到市医务劳动鉴定办公室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伤情严重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职工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0、工伤员工在医疗期可以到市外医院进行治疗吗?
答:员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医院医治。因伤情需要转往市外医院医治的,必须事先向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部门申请,经核准后才能办理转院手续。
41、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内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吗?
答:不可以。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这些疾病可能因为年老、身体虚弱或外界原因产生,但这些疾病并不是因为工伤引起的,那么,对这些疾病的治疗,就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2、发生工伤后,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伤部门进行申报,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答: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所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
参加了工伤保险没有及时申报,在申报之前所产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申报之后的费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
43、参保员工因工伤成为植物人,工伤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这一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答:工伤医疗终结期的判断,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4、参保员工因工伤成为植物人,医疗终结期满后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获得工伤赔偿后,仍需治疗,并终生插进食管,那么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该员工在得到社保部门给予的工伤赔偿后,如果仍需要住院接受治疗,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后,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上一篇文章: 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简问简答
- 下一篇文章: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简问简答